保障项目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合同期满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养老年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在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生存,我们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 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