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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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满18周岁(不含)之前: 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2、满18周岁(含)之后: (1)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2)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后: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1+3.8%)^(保单年度数-1),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给付比例:18周岁-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主险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