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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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