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发生的、属于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的比例进行给付。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向受益人给付一次或多次保险金,保险公司按以上方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