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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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您和我们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