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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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3进行治疗,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地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 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均按规定分别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