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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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地7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 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对每一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当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 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6)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