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轻症/中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