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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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按保险公司约定确定: (1)如果在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前保险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给付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2)如果在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前保险公司未给付过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健康照护关爱金、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关爱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在医院急诊科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需要实施并已接受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健康照护关爱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健康照护关爱金,合同的健康照护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 |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关爱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保险公司三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关爱金,合同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约定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者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接受合同约定的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