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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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乘坐水路交通工具或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是故在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相应乘坐交通工具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我们除了按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